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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4月12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已回购股份及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不参与利润分配。

  本次利润分配以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499,281,071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5,970,305股及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5,107,296股,即以488,203,47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9,528,138.80元。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499,281,071股,剔除不参与分配的公司回购股份5,970,305及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5,107,296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为488,203,470股。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88,203,470×0.04÷499,281,071≈0.04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4)÷(1+0)=前收盘价格-0.04元/股。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的人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1)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法律法规,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元。待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暂按10%的税负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0.036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的人(QFII)股东,公司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10%的企业所得税率代扣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3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依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如有)投资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相互连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即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6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几个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能自行或委托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依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如存在除前述QFII、沪股通股东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6)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的人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公司所得税,本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4元。

  如对于本次权益分派有任何疑问,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相关事项。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公开发行了面值总额为51,60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于2020年4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转债简称“科达转债”,转债代码“113569”)。“科达转债”存续起止日期为2020年3月9日至2026年3月8日,转股起止日期为2020年9月14日至2026年3月8日,初始转股价格为14.88元/股。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1年4月12日,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红利人民币0.40元(含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及有关法律法规,在“科达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这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使公司股份发生明显的变化时,公司将按相关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公司本次因实施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对可转债转股价格做调整,符合《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及有关法律法规,在这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这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根据上述条款,因公司2020年年度派送现金红利,“科达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由14.84元/股调整为14.80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1年5月21日(除息日)起生效。

  “科达转债”转股期起止日期为2020年9月14日至2026年3月8日,自2021年5月14日至2021年5月20日期间停止转股,自2021年5月21日起恢复转股,请各位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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